6.8.07

[記]DNR

DNR = Do Not Resuscitate


  所謂CPR「心肺復甦術」(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)於1960年代發明,挽救了無數的生命,成為所有醫護人員必學,且時時還要復習的必備醫療技術。但到了1974年,美國醫學會(AMA)已發現此救命術有被濫用的趨勢,即人人在臨終時都會接受這套急救術。AMA遂將CPR定義為「CPR的目的在防止未預期的突發死亡,而不應於無法恢復的末期瀕死病患身上使用。」至 1982年AMA更訂定「不予CPR」-即DNR的準則。
  到了1987年,紐約州開始立法管理CPR,即若CPR的對象不加選擇,明知無救治希望的末期臨終病患,若對他施以CPR,將觸犯法律。而DNR「不作心肺復甦急救術」(Do Not Resuscitate,或Do No Resuscitation )即是在病人或家屬的自主意願表達,而醫師的專業判斷,認為既救不活病人生命,又增加他的痛苦後,可以不作此急救。歐美的先進國家早在二十餘年前,醫師就可以開這樣的「不急救醫囑」(DNR Order)。因此病人去世時不需經歷如戰場般地撕殺血腥,而在祥和寧靜,家人環繞中嚥氣(姜安波, 1994)。(From Life網路大學生死教育)

也可參考:
Wikipedia:Do not resuscitate
DO-NOT-RESUSCITATE ORDER


給所有擁有美好時光的少年們,以及正在懷念這段青澀年華的老人們(笑)

   

   
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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